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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關單位,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推動博士后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本省博士后工作實際,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公安廳
二○二○年五月六日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積極推進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博士后事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
第三條 博士后工作以解決制約博士后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為導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員培養質量為核心,改革設站和招收方式,創新管理制度,加強培養考核,促進國際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為我省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博管委),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體業務。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觀管理,明確全省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和職責,形成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管理規范、服務周到的分級管理運行機制。
省財政廳負責合理安排博士后專項資金預算,指導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審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的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績效監控報告、績效自評報告,適時開展財政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省博管辦負責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開展進出站管理、經費資助、評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創新人才(以下簡稱“博新人才”)選拔、博士后學術交流、科技服務基層等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本轄區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多方投入,促進博士后科研成果轉化。
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單位(以下統稱設站單位)負責本單位博士后人員的招收、培養、管理、考核、服務等具體工作。設站單位應成立博士后工作專家學術委員會(專家指導組),確定博士后合作導師,并在博士后人員進站遴選、中期考核、出站評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平臺建設
第六條 河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包括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基地。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屬于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基地屬于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平臺的設立參照國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省博管辦制訂河南省博士后設站單位考核評估辦法。對評估優秀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和博士后設站單位給予表彰(表揚);對評估不合格的設站單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單位報全國博管委建議撤銷其設站資格或直接撤銷其基地資格。被撤銷博士后設站資格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設立。
第四章 博士后人員招收
第八條 設站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立場堅定、品學兼優的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應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面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第九條 年齡在35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人員,可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進入工作站、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或人才緊缺的自然科學領域流動站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
第十條 嚴格控制設站單位招收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博士后人員比例。招收在職博士后人員應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獲得博士學位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在職博士后人員簽訂工作協議),結合科研項目要求簽訂科研計劃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目標責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流動站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流動站按照國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條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員。
第十五條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雙方單位應簽訂聯合培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博士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應以工作站為主,流動站應向工作站提供相應的科研支持和學術指導,工作站應向流動站交納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
工作站設立3年以上,近3年累計招收博士后人員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經省博管辦推薦,報國家博管辦核準,可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
第十六條 基地委托省內流動站、工作站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負責辦理博士后人員的進出站相關手續;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員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流動站、工作站應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基地應向流動站、工作站交納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對進站后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應當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科研任務及時調整在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十八條 設站單位針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的博士后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評價,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博士后人員培養制度,明確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目標、條件、進度、經費等內容,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設站單位可結合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項目選派到國(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等。
第十九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營造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加強對博士后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淡泊名利,潛心研究,積極探索,銳意創新。博士后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作假,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二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待遇,計算工作年限。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后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從進站工作之日起計算。事業單位性質的設站單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設站單位應按照單位性質為博士后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對進站前未進行過職稱評定的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應予以認定中級職稱,在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前,可對其進行職稱評定或提出評定意見。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在站或出站后評定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妥善解決在站博士后人員及其家屬的戶口遷移和子女入托入學問題。博士后人員進站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戶口,隨遷子女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辦理入托入學等手續。人事關系未轉到設站單位或設站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辦理戶口手續。外籍來豫博士后人員按照在站時間辦理人才(R字)簽證、工作許可證和居留手續,將來豫博士后人員納入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辦范圍。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負責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進、出、退站手續在博士后設站單位辦理。對通過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員發放《博士后證書》。《博士后證書》在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中自行打印。獲得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香江學者計劃、中德博士后交流項目等國家專項計劃資助的博士后人員,可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簽發紙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站單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對博士后人員予以退站:
(一)進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五)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六)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九)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的,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十)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條 退站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進站前為應屆非定向就業博士畢業生的,其戶口和人事檔案由設站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轉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員的戶口和人事檔案由設站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轉至其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經費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經費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設立,是博士后人員進行科研創新的基礎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員招收經費、科研項目啟動經費、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匹配經費、博士后出站留豫來豫工作安家經費等。
第二十七條 設立博士后人員招收經費。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資助標準和使用范圍,對招收非在職博士后人員的設站單位給予資助。
第二十八條 設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匹配經費。對當年度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后科研項目經費,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助,加大對博士后自主創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條 設立博士后科研項目啟動經費。按照規定對在站博士后申報的科研項目進行評審,擇優資助,支持博士后人員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研究。
第三十條 設立博士后出站留豫來豫工作安家經費。在規定期間內,對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來豫工作,且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協議)3年以上的,給予博士后安家經費資助。
第三十一條 設立“博新人才”資助經費。“博新人才”資助計劃由省委省政府批準設立,省博管辦依據有關規定,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的程序組織遴選,擇優資助。
第三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提出年度預算編制建議和細化方案;組織實施事前績效評估,開展預算績效監控和總體績效評價,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報告。各設站單位每年7-8月向省博管辦報送專項資金使用中期評估報告,次年2-3月向省博管辦報送年終績效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 設站單位負責貫徹落實博士后有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等工作。跟蹤指導項目實施,規范資金使用管理,開展本單位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針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強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挪用;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配合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按照標準統一、程序規范、服務優質、運轉高效的服務目標,做好博士后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推進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功能完備、信息暢通、資源共享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統,使博士后進出站辦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轉化更加高效、設站單位考核評估更加準確。
第三十七條 開展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優秀博士后論著出版支持計劃;搭建博士后學術交流平臺,定期舉辦博士后聯誼活動,加強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縱向、橫向聯系,促進學科融合、學術交流。
第三十八條 設立河南省博士后學術交流支持項目,支持設站單位與國內、國際一流大學、科研院所等簽訂合作交流協議,互派交流生、訪問學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員赴國(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員的國際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支持優秀博士后人員留豫來豫創新創業,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創新創業優惠政策。推動博士后人員與基層、企業、貧困地區科研項目對接,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第四十條 設站單位應依托人才周轉房、人才公寓等現有資源,或者通過發放貨幣化租房補貼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后人員的住房問題。鼓勵省轄市和有條件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博士后設站單位應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2011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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